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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价费〔2003〕408号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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