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监督管理处
职能介绍:
商标监督管理处是组织、协调、指导全疆商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指导各地查处商标违法大要案件和跨省市、跨地区商标违法案件;指导企业商标工作,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商标注册,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开拓市场,参与竞争,争创著名和驰名商标;宣传普及商标法律知识,提高企业和经营者的商标法律意识;培育发展和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监督、指导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商标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办公室房间号:
709号---711号,903号。
办事规程:
申请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的办事流程
一、申请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的程序:
1、申请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州、市工商局领取《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自治区商标协会会员可直接到自治区商标协会领取《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企业填写《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州、市工商局进行初审;自治区商标协会会员可直接报自治区商标协会审核;
3、地、州、市工商局、自治区商标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报自治区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4、自治区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对收到的荐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5、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论证。经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认定。
6、自治区工商局应将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通过媒介在自治区范围内公示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商局颁发《新疆著名商标证书》、《新疆著名商标》牌匾,并在指定的报刊公告。
二、申请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申请认定商标在其它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证复印件;
3、最早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资产总额证明材料;
5、申请认定商标受到损害及采取保护措施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产品质量认证书及近三年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市场占有率、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7、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来投入的宣传和广告费用的证明材料;
8、近三年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排名的证明材料;
9、申请认定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商标违法案件投诉方式和提交的材料
投诉商标侵权行为应以书面方式为主,并提交下列材料:
1、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原件或复印件;
2、权益人的《营业执照》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投诉书:
(1)投诉理由、依据和请求;
(2)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及被投诉人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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