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督管理处
职能介绍:
拟定广告管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管理广告经营审批、颁发广告许可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协会工作。
办公室房间号:
705号,707号,708号,911号
办事规程:
一、广告监督管理处广告登记工作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退回申请材料并决定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当即告知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是否准予登记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
3、审核批准:分管局领导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证: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或登记证;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收费标准
1、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登记费:150元(自治区级)。
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费:20元。
3、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50元。
4、举办临时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一次性登记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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